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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在禁渔期,仍驾驶号牌为苏东台渔1****的船舶,使用禁用的单桩桁杆张网,在东经121°、北纬32°附近的黄渤海海域进行捕捞,后被东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抓获。经核实,二人共捕鳗鱼苗30条。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刘某某使用单桩桁杆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0.68mm/目,明显小于规定的最小尺寸35mm/目,系禁用网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因交通事故去世。

因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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