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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汉族,专科毕业,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幢**单元**室。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丁某某到弥勒市**店铺中,向王某某购买象牙珠子1串共16颗(15.22克)。经鉴定,象牙珠子经济价值为634元。

本院认为,丁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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