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在本村丁南组田地里非法狩猎黑水鸡20只。经鉴定,涉案黑水鸡为“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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