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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红石林业局**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林蛙管护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在其居住的红石林业局**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国有林内林蛙管护房附近玉米仓子西侧,为防止鸟吃玉米设置粘网一张,案发后粘网被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及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苏某某、修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粘网1张,被退回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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