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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57********,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小区****单元**楼。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本市鱼梁洲沧浪路左侧小树林的一块空地内,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2020年4月1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沧浪路小树林内发现上述原植物,经清点共计520株,后民警将520株罂粟原植物铲除。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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