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小区。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兰陵县**镇**村村民陈某甲非法经营柴油300余吨,涉案价值100余万元,其中油罐车司机丁某某、押运员陈某乙对陈某甲非法经营起到帮助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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