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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回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下旬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及刘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信用卡持有人推广使用“懂事汇”APP软件,丁某某、刘某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达人民币1181226.97元,丁某某、刘某某通过收取信用卡持有人手续费的方式非法获利。

案发后,2019年11月15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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