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群众,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起,丁某某、陈某某二人合伙从各网络平台购进大量日常用防护口罩,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和QQ发布销售口罩的相关信息,以不同购进价格为基础,分别上调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从中牟利。截止2020年2月6日被查获,丁某某、陈某某对外销售的口罩的销售额达人民币8.2万余元,违法所得近人民币3万元。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现场扣押口罩抽样检验检测,样品所检项目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b标准Ⅲ及要求。
本院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出售不合格日常用防护口罩,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的犯罪情节、性质、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酌定不起诉,建议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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