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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丁某某监视居住,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

2020年9月15日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2020年10月16日,我院以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起诉。

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长沙经营塑料生意认识王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之后一直有业务往来,2012年左右开始从王某某手中购买卷烟纸,销售给河南、安徽的两个生意上认识的朋友(未查实身份),从中赚取差价,涉案金额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本案卷烟纸的鉴定不符合鉴定意见要求,不能采纳;2.因本案只有主观证据而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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