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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原系溆浦县观音阁镇丁桥村村支书,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0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丁某甲等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溆浦县观音阁镇丁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将本村的集体茶场、空置闲地,非法转让给村民向某甲、丁某乙等人修建房屋,共计30余块地,总面积23.56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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