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司**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乡***局*委**组,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丁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5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区**公寓*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种植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开车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新区果果园酒店对面的芒果地路口时,被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停在该处的轿车堵住了,邹某某便拨打该车挡风玻璃上的电话号码联系车主挪车。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被通知挪车后,就来到停车的地方准备挪车,被邹某某责问为什么把车停在路口,丁某甲和邹某某因此就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丁某甲一拳打在邹某某头部左边的眼角处,邹某某拿起石头往丁某甲头上砸了一下,然后丁某甲和邹某某就相互殴打起来。期间,丁某甲的哥哥丁某乙赶到现场,扬言要将邹某某打死,并拿起石头在邹某某的脚部砸了几下,还手持木棍和丁某甲追打邹某某,被证人甘某某拦住后,邹某某逃离现场。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甲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乙、丁某甲赔偿被不起诉人邹某某38000元人民币,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谅解对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情节,且再犯的社会危险性小、犯罪危害性小,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