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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48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区丁伙镇延庆村红旗组1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驾驶苏N97****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毛村岗芳芳土菜馆旁无名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车辆驶入金兰北线时,与沿金兰北线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邓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代号117021611163074,金华防盗备案号15072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6日,被害人邓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保险赔偿外,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保单、酒精呼气检测材料、诊治证明书、证人丁某乙、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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