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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村**组,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村******楼出租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5月份以来,逐渐形成一个以程某某为首,汪某甲、杨某甲、肖某某等人为固定骨干成员,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丁某甲、汪某乙、丁某乙、刘某甲、徐某甲、陈某某、龚某某等人积极参与的组织卖淫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程某某、汪某甲、杨某甲、肖某某等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结伙商议到达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内承租了多间出租屋提供给其召集来湛江的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并从中抽取嫖资盈利。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程某某、汪某甲、杨某甲、肖某某等人还组织安排失足妇女的丈夫或男友在卖淫场所附近小巷、路口望风。若有卖淫女自行外出租房卖淫,程某某就以叫房东不给租房或报警的方式来威胁卖淫女以达到自己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内控制卖淫市场的目的。

一、2019年7、8月份程某某到达湛江后除了联系肖某某叫其去找人来湛江卖淫外,又先后召集了蔡某某、汪某乙、龚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等人携带各自的老婆或女友来湛江实施卖淫。程某某还通过黄某甲介绍又召集了丁某乙及其女友宋某某、通过蔡某某介绍又召集了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汪某丙夫妻来到湛江实施卖淫。汪某甲通过蔡某某介绍召集了黄某乙与其女友谭某某来湛江卖淫,汪某甲并提供自己居住的出租屋给谭某某实施卖淫从中每天抽取100元好处费。

    二、程某某、汪某甲、肖某某等人通过老乡介绍的方式先后召集了卖淫女佘某某、宋某某、刘某乙、辜某某、杨某乙、谭某某、董某某、刘某丙、余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徐某乙、汪某丙等卖淫女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各出租屋从事快餐式性交卖淫服务,并规定每天晚上实施卖淫的时间从晚上8时至凌晨3时、招嫖时站街的位置以及卖淫时要收取的嫖资标准130元至150元不等。程某某、汪某甲、肖某某等人每次从卖淫女收取的嫖资抽成30元至50元作好处费。

    三、程某某、汪某甲、肖某某等人在召集失足妇女来湛江实施卖淫后,除了提供出租屋给失足妇女卖淫外,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还组织安排失足妇女的丈夫或男友在失足妇女实施卖淫的出租屋楼下附近小巷、路口望风保护失足妇女不被嫖客欺负也防止公安机关的打击。为了达到互相观望,互相支持,建立共同望风的模式,黄某乙还建立了一个望风专用的微信群,先是邀请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汪某乙、蔡某某入群,蔡某某后又邀请黄某甲、肖某某加入望风专用的微信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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