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户籍地同上)。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等人在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五里桥村的“迎宾酒楼”饭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22时24分许,丁某甲驾驶皖AQ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西县丰乐镇丰乐大道杭埠河桥附近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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