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仙居县下各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1日10时17分,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本县下各镇白怀线6公里600米(下各镇政府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为193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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