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金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4.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