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怀宁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办事处******号现住怀宁县**乡**矿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从怀宁县马庙镇南山村出发,行驶至怀宁县237省道300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丁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3.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