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别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丁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丁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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