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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街**小区**。因盗窃,于1990年5月被原荆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决定劳教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被原湖北省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15年7月16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决定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5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至2014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二组购买一块土地后,在该土地上建设起一栋五层十套小产权房。2013年至2014年3月期间,丁某甲边建设边将该栋小产权房向外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建设该栋小产权房、偿还借款等。2014年2月10日,丁某甲与熊某某以19万价格签订该栋房屋102室的买卖合同,收取熊某某人民币10.5万元,抵账7.5万元,打欠条1万元。2014年3月11日,丁某甲因被人催债,又与罗某某以16万价格签订该102室的买卖合同,收取罗某某人民币16万元。2014年6月初,罗某某去收房时发现丁某甲将102室一房两卖,且无法联系上丁某甲,遂报案。2014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荆州市沙市区一旅馆抓获丁某甲。2014年6月27日,丁某甲家属与熊某某、罗某某达成协议,将102室给熊某某,将该栋小产权房501室给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买房经过说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转款凭单、协议书、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5.辨认现场笔录;6.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该案犯罪行为终了至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采取监视居住已超过五年,现有证据未证实被不起诉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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