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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8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园**大厦**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注册成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城原**馆**楼**号),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经营。

截止2019年1月23日,丁某甲拖欠公司员工刘某甲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工资人民币26133元、江某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21533元、付某甲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工资人民币12300元、付某乙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7100元、简某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10933元、邵某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9668元、刘某乙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9574元、丁某乙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的工资人民币10926元,共计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8167元,后逃匿。

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经责令支付后,深圳市**有限公司仍拒不支付,且法定代表人丁某甲在公告期内仍不出面解决欠薪事宜。

截至2020年1月16日,由于丁某甲一直未解决欠薪事宜,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垫付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0037元。

2020年5月15日,丁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丁某甲的家属偿还了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先行垫付的全部欠薪,并支付了其他三名工人工资,取得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丁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且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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