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58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左右,被害人吴某某与丁某乙、章某某夫妻因讨要工资一事引发争执,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吴某某脸部、腹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丁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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