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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村****号榆中县******社长。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榆中县公安局给予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萍,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丁系堂兄弟。2020年2月6日13时许,在榆中县**镇**村**社疫情卡点口,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安排防疫值班时与丁某丁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动手在丁某丁的脸上打了一拳,丁某丁随即用玻璃杯将丁某甲的头砸破,之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丁某乙、丁某丙(系丁某甲之子)赶到现场与丁某甲共同对丁某丁进行殴打,后被人劝开。经鉴定,丁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丁某丁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被害人丁某丁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已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有效化解邻里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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