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街**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害人丁某乙与丁某丙在盘州市**镇**村陈某某家门前,因栽电杆发生纠纷并打架,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接到其父丁某丙电话后到现场,丁某甲用拳头将丁某乙嘴部打伤。2019年12月4日,经盘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的口腔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1日,丁某甲已赔偿丁某乙损失,并取得丁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罪、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乙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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