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53********,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丁某甲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15时许,丁某乙与被害人丁某甲两兄弟因邻里纠纷在上村乡瓦厂村委会野牛厩村民小组自家门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丁某甲丢了一个石头打在丁某乙的右耳部。经鉴定,丁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9日被害人丁某乙对丁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丁某甲系已满65周岁的老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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