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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绰号“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 ********4090,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石门县**镇**组,住石门县**街**小区**栋**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3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0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向某某(另案处理)并成为其弟子,丁某甲明知向某某是涂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周某某的弟子,仍然加入组织,服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9月开始,向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恐吓、滋扰等手段,逼迫石门县“科幻动漫城”(组织成员通称“维多利亚游戏室”)经营业主被害人伍某某支定期向其交纳“保护费”,伍某某被迫同意给向某某、孙某某等人每月交付9000元。后向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及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游戏室中看场并处理外人闹事等事宜,由向某某给丁某甲等人生活费。2014年9月至2017年间,向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以看场子收保护费为由收取伍某某共计15万余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加入组织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及同案人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丁某甲参与敲诈勒索以及在犯罪活动系被指使参与,到案后丁某甲如实供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丁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引诱吸纳参与,成年后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参与实施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且不是主犯,仅获得少量生活费,危害不大;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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