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集体乡东金宝村腰金宝坨子屯南侧地里放羊,发现梁某某落在壕沟里的一只羊,丁某甲将这只羊混到自己的羊群里,因丁某甲与梁某某家有矛盾,就不想把这只羊还给梁某某,后丁某甲给葛万宝打电话称检到一只羊,让他开车过来拉羊,葛万宝驾驶一辆半截车到达之后,二人将羊抬到葛万宝的半截车上,并于次日将这只羊卖给流水镇小青村后四门王家屯孙伟力。经讯问,丁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后获得谅解。
1.书证
(1)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劣迹)
(2)破案经过(经传唤到案)
(3)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羊的市场价格为2300元)
(4)协议书、收据(赔偿被害人梁某某2500元)
(5)毒品检测实验笔录(无吸毒行为)
2.证人证言
(1)孙某某证言:2020年3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购买了一只羊,是一个家住集体乡金宝村姓葛的男的卖给我的,他去我家卖给我的,他自己驾驶一辆白色拉羊的半截车去我家卖的。是一只母寒羊,这只羊最近几天就要下羊羔了,没有羊角,羊蹄子比较短,车牌号我忘了。我花2000元钱,但是我钱还没给他,我当时在山上放羊兜里没钱,我说过两天我把钱送流水镇我姑娘那,你过来取,他同意说过几天路过流水镇的时候去取。他说先把羊放我这几天,我要留下的话就留着,不留的话放我这几天之后他再来取。他说他家没地方放,暂时先放我这,别的在没说啥,这只羊市场价值得2000到2100元,他卖给我羊的时候说是在光明巷沟子村买的,他三四年前还卖给过我一次羊。姓葛的个子挺高,当时他戴口罩了,记不住体貌特征和衣着情况了,但是再看见我能认出来。现在那只羊在我家羊圈里面。
(2)张某某证言:我认识丁某甲和梁某某,都是屯邻。2020年3月1日那天丁某甲给我打电话了,大约下午两点多钟,我在放羊,从流水镇西宝村从东走又从北沙石道往我们东金宝村方向走的。他电话里说在沟里看见一只羊问我羊群里少没少羊,还问我姑爷羊群里少没少羊,我说我羊群里正好,我姑爷的羊多数不过来,他还让我们俩去看一下羊是不是我俩的。丁某甲说他在东金宝屯里往南方向从北往南数第一节地头处发现的。当天我在那放羊了,我和我姑爷赶羊就往丁某甲说的那个地方去,到了现场之后,我和我姑爷看见丁某甲说的那只羊就在丁某甲他的羊群里呢,丁某甲问是不是我俩的羊,我说不是,然后我就和我姑爷俩往北放羊去了。我没注意丁某甲羊群里的羊有啥特殊标记,他说的那只羊是母羊,再其他啥特征我就没注意到。我不知道那只羊是不是丁某甲的,他没跟我说,不知道那只羊怎么处理了。事后3月2日丁某甲又给我打电话了问我在哪儿放羊,我说我在刘红军父亲家门前放羊,别的再没说啥。
(3)葛某某:前几天东金宝屯丁老五捡了一只羊,当时丁老五和我说那只羊要放我家,我当时答应了,当天下午5点多我开车去丁老五放羊的地方取的这只羊,我到了之后我来一起将羊装上的我车,之后那只羊让我拉家去了。那只羊应该是只老母羊,是只寒羊,看上去应该快要下羊羔了。现在那只羊让我卖了,不是丁老五让我卖的,因为我倒卖羊,我把那只羊卖给小青村有个老孙头,他之前和我说过要买羊,我就卖给他了。卖了2000元钱,但是没给我,我和老孙头说如果这只羊以后不下羊羔我再拉回去。因为我怕丢羊的人找回去,我和老孙头说如果这只羊以后不下羊羔我再拉回去到时候老孙头受损失,所以我当时没收钱,老孙头说给2000他让我去流水取钱,我说暂时不用,我当时还跟老孙头说你看看这只羊行不行,还说他要是不买就先放他家养几天。我卖羊没告诉丁老五。拉羊的时候他说让我先把羊拉回家,还说等这事儿消停消停再说,没告诉我说是捡的谁的羊,我没有印象丁某甲在电话里告诉我说捡的羊是梁某某家的了。丁某甲没有告诉我这只羊是梁某某家的,我不知道,我卖这只羊的时候没有告诉丁某甲。当时赔偿的钱是丁某甲拿的,事情也是他引起的,只不过是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丁某甲没来,所以我签的字,钱当时也给梁某某了。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我家丢了一只羊,2020年3月1日下午5点半左右在集体乡东金宝村南油漆路与牙四公路交汇附近丢的。当天下午我在村南边采气站附近放羊,羊当时离我大约有500多米,我当时看见我家羊群附近停了一辆拉羊的那种半截车,当时我就往羊群跟前去,那辆车停我羊群附近不一会儿就走了,等我到羊群跟前我就把羊赶家去了,到家我就数羊就丢一只,今天我一天没找到我就报案了。我丢的是一只母寒羊,这几天就要下羊羔了,两侧肋有点掉毛。大约价值2500元。我报案时怀疑是那辆车偷的我羊所以我说那辆车当时在我羊群附近,其实当时我的羊群已经往家里赶了,都快进屯子了,当时那辆车的附近有一群羊是丁某甲的,我怀疑就是丁某甲偷的我家羊,我家丢羊的第二天我妻子去丁某甲家问过他是否捡到羊,丁某甲说没捡到。当时我家羊是和我兄弟梁胜双还有赵卓家羊在一起放,我兄弟也问过丁某甲,他也说没捡到,所以我才报警。我对价格认定我丢的那只羊为2300元没有异议,我家那只羊快要下羊羔了,我怕拿回来羊羔保不住,所以我不想要羊了,就让偷我家羊的人赔偿我2500元钱就得了。
4.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3月1日下午两点多我去放羊,大约14点多我放羊走到我们屯南边一节地南侧壕沟边上,我看见壕沟里仰了一只羊,我就把那只羊抬起来了,把那只羊赶我羊群去了,我想那一定是梁某某家的羊,我和梁某某家关系不好,所以我没问他,也不想给他,因为有矛盾我就想把他的羊整走心里解恨。
那只羊趴那起不来,我发现我们屯梁某某的羊群在二节地气站东侧地里呢,我就知道那只羊是梁某某的,因为这片地再没其他人的羊群,我就把这只羊扶起来和我的羊群一起往南侧放了,看见梁某某在气站那往回赶羊,我就给前金宝屯葛万宝打电话,我说我捡到一只羊要放他家,葛万宝当时说他没在家,等他回家之后给我打电话,我当时告诉他我在集体乡东金宝村南油漆路与牙四公路交汇处附近放羊,葛万宝就开车来了,我俩一起将我捡到的羊装葛万宝车上,他开回家了。那只羊是只寒羊,看上去应该快下羊羔了。当时梁某某已经赶羊往家走了。葛万宝当时开着自己的半截车去的,他跟我说把羊卖了,捡的那只羊大约值2000元。
第一次给他打电话我说捡了一只羊他问我是谁的羊,我说是梁某某的,他说他开车来拉羊,我说赶趟等天黑点的。梁某某往回赶羊后我又再次给葛万宝打电话让他来装羊,他当时说我马上就到,大约10多分钟他就开车从牙四公路过来,然后我俩一起把羊装上车,在装羊的过程中我和他说让他先把羊拉家去,等消停消停再说。3月2日梁某某妻子到我家问过,我不想给他就说没捡到。我对梁某某家丢失的母羊价格认定结论为2300元没有异议。
5.视听资料:案发地附近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基于屯邻之间的矛盾发生,盗窃财物的数额不大且已经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悔罪态度明显,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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