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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大厦****号,系学生。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大厦**超市内盗窃天天快递一件快递,内装一台白色收音机,价值人民币176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12时许,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大厦**超市内盗窃韵达快递一件快递,内装三袋葡萄干,价值人民币40元。

3、2020 年6 月20 日12 时许,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达拉特旗**镇**大厦**超市内盗窃中通快递一件快递,内装五件女士化妆品,价值人民币426元。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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