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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谢某某雇请谭某甲进行外墙粉刷,丁某甲接受谭某甲的雇请在现场带班并组织丁某乙等人施工,粉刷过程中因需搭建跳板,丁某甲等人将墙外电线拆除丢放在地上。16时许,施工即将结束,丁某乙在整理施工材料时碰到地面上的电线,触电死亡。经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系电击死亡。

2019年8月29日,经巴东县第三方联合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谭某甲、丁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到案后,谭某甲、丁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巴东县**镇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的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信息查询资料、**供电所关于丁某乙触电非正常死亡现场电线勘验情况说明、巴东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巴东县**镇一般触电事故情况通报、巴东县第三方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据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谢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司鉴(法)字[2019]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F-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犯罪嫌疑人谭某甲、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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