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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丁某甲的哥哥丁某乙生病后,在去世前赠送了自己的一把火药枪给丁某甲,丁某甲得到该枪支后没有使用过,只是偶尔拿出来擦拭保养,丁某甲一直将火药枪放置在其位于湄潭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直至2020年9月14日10时许,湄潭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湄潭县**镇**村**组**号丁某甲家居所开展消防检查时查获该火药枪。2020年10月17日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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