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4********,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办案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村西山上(俗称“石龙头”)开采建筑石料用二长花岗岩29000余吨,价值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采挖其承包地内的建筑石料用二长花岗岩,但其开采前该地曾被其子丁某乙、沂水县**镇***村丁某丙及沂水县**镇***村庞某某(均去世)合伙开采,故无法明确丁某甲采挖的吨数、价值。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丁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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