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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丙,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村人。2017年12月17日因损坏他人财物被阜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11日因放火被阜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阜城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阜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万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9年至2017年万某丙在阜城县**乡**村多次寻衅滋事。1、2009年秋后,为给王某甲家添腻歪、添堵,万某丙用钥匙打开王某甲家北门大门,趁王某甲家中无人,盗窃王某甲家院中一包棉花,出门后被王某甲的丈夫万某辛发现,扔掉棉花逃回家中,逃跑过程中还掉了一只鞋子;2、2010年秋后一天晚上,万某丙酒后跳入王某乙家院子,意图找王某乙睡觉,被王某乙女儿万某己发现后跳墙逃跑;3、2011年4月17日下午,万某丙在王某甲南院西墙边烧垃圾引起王某甲不满,继而万某丙殴打王某甲,将王某甲打倒在地上,致王某甲受伤住院,2011年4月21日派出所调解处理,由万某丙赔偿王某甲3000元;4、2011年5月份以后,万某丙多次向王某甲家南院投砖头、用砖头投王某甲家的狗;5、2017年5月31日,王某甲在她家南院西侧用水泥柱子围了一块地方打算用来放三轮车,万某丙踹断王某甲搭棚子的水泥柱子,2017年12月行政拘留万某丙五日;6、2017年6月打电话辱骂王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万某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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