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211,汉族,**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租住在宜春市袁州区***大院*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与其朋友相约在袁州区老步步高后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后万某驾驶赣C*****号小车至**路老法院旁边的****宿舍内,后步行至该饭店吃饭,期间万某饮用两杯白酒和三瓶啤酒。当晚11时30分许,万某因担心代驾司机找不到自己的车,万某遂自己前往**路老法院旁边的****宿舍内将车开出至****大门口马路边,被执勤交警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g/100ml。之后交警带万某带至袁州区红十字医院抽血取样,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化验结果为118.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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