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8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六枝特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稽查员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六枝火车站附近查缉非法运营车辆时,发现贵BAQ**号轿车涉嫌非法载客便跟踪至六枝特区交警大队红绿灯处,在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驾驶员万某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曾某某带摔倒在地拖行5米左右,致曾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案发后,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赔偿,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现场辨认笔录及执法工作证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万某无犯罪前科,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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