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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串通投标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万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大专文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0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郑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得知2013-2014信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嘉定镇三引点)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对外招标的公告后,通过周某某、曹某某、邬某某、兰某某、万某某、温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人联络,分别借用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吉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采用共同订制投标报价,分别筹措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串标2013-2014 信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嘉定镇三引点)项目一标段、二标段,项目开标后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一标段,项目标的额2.36亿元。江西**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二标段,项目标的额1.2 亿元。在围标的过程中,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为一方,宋某某、刘某某为另一方,项目中标后一标段由郑某某一方处理,二标段由宋某某一方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的60万元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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