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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性,出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8********,汉族,系郑州****学院****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二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9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刘某某、杜某某及齐、张某某、陈某某(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周口、太康注册空壳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张某某,后刘某某又介绍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邹某某、李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自己及以上人员等人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4000元或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被上游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名称为太康县**文具商行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对公账户(账号为17170236092000*****),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后该账户于2020年4月4日至4月12日多次转账收入共计约198万元。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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