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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街**号**栋**单元**号,住宜宾市南溪区**二期**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宜宾市南溪区蜀源嘉福乐食品有限公司往蜀南商场方向行驶至龙源路与凤翔街十字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与由南向北经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经宜宾市南溪区交管大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负事故全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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