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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57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浙J1****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县**路自东往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后同向行走的行人胡某某和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某与被害人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方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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