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5********,汉族,初中,**镇**村党支书助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费冲、郭晓龙,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L*****号小型轿车,由黄荆塘村十一组沿朱甘线往黄荆塘村村委会方向行驶,在朱甘线5KM +100M处(汀泗桥镇黄荆塘村八组路段),与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大江”无号牌正三轮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于2020年9月27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2020年11月23日,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5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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