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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大街**号,住山东省曹县江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7时40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车牌号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仁集桥东处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与同向前方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受伤。此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即时停车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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