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冀R8****号小型轿车沿文安县采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庄道口处,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逆行,与公路上的行人齐某某相撞,后又与史某某驾驶的冀RY****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齐某某死亡及冀RY****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万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万某某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并一次性赔偿死者齐某某家属共计304000元,取得对方谅解;赔偿被害人史某某、曹某某各项损失742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万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发后及时拨打110、120,并主动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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