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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平,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J****5小型面包车沿葛洲坝大道由浠水县向黄州方向行驶至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申湾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黄某某送至黄冈市中心医院救治。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殁年74岁)。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交通事故多发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浠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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