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赵扬。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4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川A*****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金堂大道方向行驶至土桥镇晨曦路与土桥大道路口处,红灯信号进入路口左转弯从右侧超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所驾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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