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58分许(雨),万某某驾驶赣******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墅溪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钢材市场门口路段时,恰遇刘某某站在道路右侧穿雨衣,万某某驾车未及时发现刘某某及道路右侧停放的两轮电动车南昌B67810(事故前由刘某某驾驶)、停放在车行道上的皖******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前由石某某驾驶)和停放在道路右侧泊位内的轻型自卸货车赣******(事故前由邓某某停放),致四车和刘某某发生挤压,刘某某经120救护人员确认为当场死亡,四车受损。经集体讨论,认定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刘某某和邓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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