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07时40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青白江方向沿旌江干线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旌江干线鸭子河大桥匝道内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越中心实线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一辆从和兴方向往旌江干线方向行驶的由莫某某驾驶的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路边护栏相撞,造成车损、物损、万某某本人受伤、莫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某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警察勘验调查。对自己在匝道内超速和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后又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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