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72********,汉族,初中文化,老河口市顺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路**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F****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竹溪县车站出发走高速到竹山县宝丰镇车站,后由竹山县宝丰镇车站出发走国道往竹山县城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安线1527KM+850M处(麻家渡镇马家山隧道),将隧道内坎下逆行的行人陈某某(男,殁年78岁)撞到,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拨打120电话,同车乘务员胡某某拨打110报警。
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立即拨打120将伤者陈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在乘务员胡某某拨打110报警后留在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刑事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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