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A****C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鄂城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园门前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未礼让行人,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79岁)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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