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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随县**社职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居委会**,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粤B*****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载明某某沿G240国道由随县草店镇往随县殷店镇方向行驶。当天8时09分许,该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台线G240国道1104KM处时,万某某因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聂某某相撞,从而造成车辆受损,聂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聂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后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2日,万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被害人近亲属也于同日出具了谅解书,对万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张、万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聂某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人员基本信息查询、万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随县殷店镇峥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湖北省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2.证人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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