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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1********,汉族,高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人员,住**县**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县河湖连通拆迁过程中,为使自己和哥哥万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县***号的三间两层老宅旁边用于出租的一间偏屋,能够顺利获得拆迁补偿中的“住改非”营业补偿款,在自己租户拒不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己从邻居陈某某缝纫店拿了一张注册号为43072********的已经注销的营业执照,在文印店篡改该执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后将变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提供给拆迁主管部门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获得国家“住改非”营业面积补偿款共计贰万玖千伍佰捌拾元整(¥:295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属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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