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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路**号**房**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2日本院一次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2日略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2月12日本院二次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略阳县公安局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申领一张透支消费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81100********)。同年6月,万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5万元用于支付其当时在略阳县经营的“**”火锅店货款及员工工资等。还款日到期后,万某某将消费账单办理分期还款,将先前分期后到期的账单先还款,等待额度恢复后再刷卡套现累计还款来维系信用卡的使用记录。2015年1月,万某某经营火锅店倒闭后无能力偿还透支款,便仍以分期还款方式处理。2017年1月,万某某的信用卡自动提额1万元,万某某透支消费1万元用于支付其父亲万某甲(2017年3月因病去世)治疗的医药费,后仍对消费账单进行分期还款。2017年7月,万某某的信用卡提升4万元临时额度,万某某透支消费4万元用于在汉台区**小区酵素养身馆经营活动,当该笔临时额度到期后,万某某无法一次偿还4万元透支额度,造成逾期,致使先前透支消费的6万元账单无法恢复额度,陆续逾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于2018年3月5日、3月16日、4月3日对万某某进行电话、上门催收,在被催收后万某某累计还款29095元。因未能一次偿还透支款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于2019年8月29日向略阳县公安局报案,略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万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截止立案时,万某某仍未归还的信用卡透支逾期款97872.59元(其中本金62283.68元、利息28444.96元、滞纳金7143.95元)。立案后,万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归还14000元。

本院认为,万某某在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部分款项用于**店生产经营,部分款项紧急用于父亲治病,部分款项用于投资酵素养身馆,小部分款项用于正常生活开支,无奢侈品消费和无节制消费,且均未用于非法活动,到期不能归还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在透支消费信用卡后万某某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一直进行偿还,且在被银行催收后,立案前,立案后均偿还部分透支款项,没有变更联系电话、住址等逃避行为,并积极与银行商议还款计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万某某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62281100********)依法应当向万某某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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