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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1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和朋友在南昌市新建区华南城的“九龙名厨”吃饭,期间万某某喝了约二两“毛铺”白酒。吃完饭后,万某某在车上睡觉至次日凌晨,之后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从酒店出发回南昌市湾里**镇**村休息。2020年6月16日0时50分,万某某驾驶小车行至梅岭大道天宁东路口时,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在进行酒驾整治,民警在对万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6月16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59MG/100ML,达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民警依法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万某某被依法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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